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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程学院实验实训仪器设备 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页面更新时间:2018-04-04 09:11  编辑:胡佑君

      

 为了加强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督促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避免仪器设备非正常的损坏、丢失,保证实验实训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实验实训室的仪器设备应明确专人管理,按照《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对设备进行管理,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实验实训人员平时要保管好仪器设备,避免损坏和丢失。

二、赔偿界限

(一)在搬运、保管、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致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而违章操作造成仪器损坏的。

2.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或改装而使仪器设备遗失、损坏的。

3.不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操作规程而盲目操作使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4.在实验实训过程中,不服从老师指导致使仪器设备损坏的。

5.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外借致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6.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玩忽职守而造成的仪器设备丢失、损坏、锈蚀、变形等的。

7.由于失职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被盗、失火、水灾等的。

8.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的零配件移作他用的。

(二)凡属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经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以降低赔偿额或免予赔偿:

1.因实验(实训)本身的特殊性,虽采取预防措施,仍难避免。

2.因设备本身的质量差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引起的自然损耗、损坏。

3.经批准,试用新的试验方法、方案,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

4.其它客观原因(突然停水、停电、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

(三)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应加重赔偿或原价赔偿,并给予批评或处分:

1.因截留公物,占为己有,谎报损失或借用期满,而无故拖延不归还者。

2.公物私用,遭受严重损失的。

3.一贯不爱护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

4.发生事故,未尽最大努力设法挽救损失,事后又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

5.乱动乱用仪器设备导致损坏,不听劝阻态度蛮横者。

三、赔偿处理办法。

(一)对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一般按原价赔偿。

(二)对200元以上仪器设备,若损坏、丢失零配件,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原值的20%100%的赔款;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修理费及材料费赔偿,若经修理后,其性能、精度仍达不到原仪器性能标准的,除负担修理费外,按原仪器设备的10%30%赔偿;完全报废或丢失按整体价的20%-80%赔偿。

(三)对于常用工具、量具、电子元件、球类、乐器、计算机及外设、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秒表、万用表、绘图仪器、计算器等民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不论公用或配备给私人保管使用的,如丢失、损坏或挪作他人私用者,原则上照价赔偿全部损失。属于藏匿不交者,除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四)在确定赔偿实际金额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等因素具体调整。特殊情况可按市场价格合理议价。

(五)事故责任者,若两人以上,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

(六)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所在实训基地(实验实训室)必须填写《潮汕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报实验教学中心处理。对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要报主管院长,由主管院长主持处理。

(七)教职工、学生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者,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赔偿管理

(一)按照上述处理权限确定赔偿金额后,由赔偿人持相关处理意见或文件,到学院财务处交款,该款项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购置。财务处资产管理科凭有关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处理意见等)以及缴款凭据注销实物帐。

(二)确定赔偿责任后,当事人应在10天内办理赔偿手续。如果赔偿额较大,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有关单位调查证明,报实验教学中心审核,可以缓期偿还。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具体问题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文件若与本制度相抵触,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