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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奖、贷、助学金制度及资助贫困生工作的暂行规定
页面更新时间:2015-04-13 17:44  编辑:彭延波

      

关于奖、贷、助学金制度及资助贫困生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建立和完善奖、贷、助学金制度及对贫困生的资助办法,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生奖、贷、助学金制度、勤工俭学资助贫困生及特困生办理分期缴纳学费工作暂行规定。

一、奖助学金制度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学院建立奖学金和助学金制度。

第二条  奖学金和助学金设置的种类分为国家专项奖学金、国家专项助学金、单位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或助学金等三种。

第三条  凡是省下达计划招生入学的学生,均有资格享受学院设立的奖助学金。

第四条  学院设立的奖学金何助学金奖励情况如下: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

   广东潮人海外联谊会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50名额。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遵守纪律,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学习刻苦用功、奋发向上,学习成绩优秀;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标,身体健康;

5、诚信做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友爱互助,爱护公物,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六条  助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普通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模范遵守学校各项制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七条  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名额分配由学院统筹安排。

第八条  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定办法:

     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由各系奖学金评定小组对照条件负责审核、公示、推荐,初审合格者报学生处。学生处依据奖学金评审公示制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各系上报拟参评学生情况复审,对复审合格者向全院师生公示五天,接受群众监督、投诉,对弄虚作假者进行严肃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对拟参评学生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学生处上报学院院务会审批。

第九条  学院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给予表彰、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二、贷款助学制度

第十条  为帮助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解决全部或部分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学院设立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并负责与银行协调帮助学生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交贷款利息,毕业后6年内还清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金额

           每人每学年最高可贷人民币8000元。

第十二条  学院负责与银行协调学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明确还款期限、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获得过奖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按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5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文件的通知》 粤教贷{2007} 4号文件规定,毕业后按《还款协议》按时分期偿还贷款。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毕业时,学院代为保管其毕业证书及档案,学生偿还清银行贷款后,凭有效证明领取其毕业证书及档案。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偿还,银行将依法追究违约者责任,并对逾期贷款部分在本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加30%的利率计收罚息。

三、勤工助学资助贫困生和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办理分期缴纳学费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是与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制度相配套的资助困难学生的一项措施。勤工助学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学院所设的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的学生,特别是“特困生”。

第十八条  报名程序:辅导员处报名→学生处领取表格→辅导员签名→学生处签名→勤工俭学岗位部门面试。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院内勤工助学活动按时间计酬,以6/小时计,长期(固定)岗位按30/天计。

第二十条   对确因经济条件所限暂时无法按学院规定时间一次性缴纳学费的学生,凭当地乡镇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书,向学院提出分期缴纳学费的申请,学院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的原则逐一核定,得到核准的学生,可办理分期缴纳学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确需分期缴纳学费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 父母一方已去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或残疾学生;

(三) 烈士子女及民政部门优抚的对象;

(四) 父母年迈、残疾或病重,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五) 父母下岗,无固定经济收入,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

(六) 来自单亲家庭,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七) 来自边远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特别困难的;

(八) 突发事件(特大灾难、意外事故等)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急剧下降,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