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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工作制度
页面更新时间:2006-09-19 19:12  编辑:钟逍彬

      

 

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心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规范中心全体成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职工作人员及签订聘用协议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   所有成员必须遵守本人职位相对应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咨询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咨询师伦理守则》和《咨询流程》。
第五条   工作时间
(—)本中心各值班教师坐班,须遵守学校统一的工作时间,上午:7:40—11:40,下午:14301730;除日常咨询外,处理相关行政事务。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空岗。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在不耽误咨询值班的情况下向主管领导提出,获批准后方可。
(二)   本中心教师须参加讨论会议和例会;;
(三)   寒暑假及学期中间请假,必须将自己的行程及联络电话告知,以便有急事联系。
第六条    请假管理办法
参照《潮汕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必须参加个案讨论会和例会。
第八条    中心成员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协助中心举办的心理健康教育及相关活动,并完成既定任务之外临时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具备对于生命价值和生活意义的终极关怀和积极的人生态度;
(二)具有心理咨询的专业资格、专业的心理学知识结构;
(三)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及合作精神;
(四)严格遵守咨询人员的伦理守则。对所服务的机构负责并保证其他有关活动必须与中心的目标相一致。个人不得以中心的名义对外界提供服务;
(五)中心工作人员只能接受个人专业能力范围内的来访者,并明确个人的限制。如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时,必须尽快告知学校有关部门,并尽可能与其他专业人员磋商;
(六)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受到有关法律保护。
第十条   心理咨询师必须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如下:
(—)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度。
(二)未经当事人和中心的同意,不得把咨询记录包括笔录、测验资料、信函、录音等其他资料和信息向外界公布。
(三)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咨询员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的信息暴露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四)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来访者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五)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求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咨询人员应以个人名义而不得以中心名义参与外界组织的任何商业活动,否则,本中心不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法律责任,并对当事人按严重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