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高等学校院校长民间协作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泰高等学校院校长民间协作会(以下简称协作会),是为了加强中泰高校之间“相互联系,勾通信息,交流经验,共同发展”为目的而建立的一种民间协作形式。 第二条 协作会本着“自愿,平等,友好,学习”的原则,定期交流在新的世纪各高校“推进改革,加强管理,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方面的新举措,新体验,新问题,共同探索双方合作的领域与项目。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协作会以自愿参加的高校为基本成员,初期以泰国和中国的广东省近年有过互访关系高校组成,以后逐步扩大邀请中国其他省市,东南亚及亚洲一些高校参加,成为地区性高校民间教育国际协作会。 第四条 协作会不设常任理事机构,日常联系事宜由协作会每一年会的执行高校承担。年会执行高校应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做好本届年会准备,联络和下届年会的交替工作。 第五条 建立固定联络关系。协作会的每个高校成员要把校长,联络单位,联络人的电话,传真,网址,通讯地址报送每届年会执行高校,由执行高校负责集中制册后发给协作会各成员学校。 第三章 活动 第六条 协作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由协作会成员高校轮流承办,由每校校长等3-5人参加,第一届年会由泰国“诗大”承办,以后承办学校和年会时间,由年会大会决定。 第七条 按照“总则”的精神,每届协作会的中心内容,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承办的执行高校要提前两个月向全体成员发出邀请和通知,以便办理手续,做好赴会准备。 第八条 每届协作会年会的承办执行高校除做好会务,食宿,交通,翻译等安排外,年会结束要整理出年会记要,发给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高校。 第四章 经费 第九条 参加协作会年会的往返交通费自理。年会期间的食宿,交通,翻译,资料费用,采取收会务费方法,由承办执行高校根据会期,食宿等条件提出预算,向参加协作会年会成员收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由协作会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生效。 第十一条 本章程补充,修改权力归协作会成员大会。 泰国协作会第一届大会通过。(出席会议各高校领导人在英文译文本上草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