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汕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3-03-19 07:58来源:教务处 作者:操龙刚 点击:
潮汕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教学质量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以提高教学质

 

潮汕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教学质量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在改革创新”的原则,切实加强学院内涵建设,进一步提升学院教学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包括专业建设工程、课程建设工程、师资队伍建设工程、教学改革、创新(协同)工程、教学研究、技术服务工程、学生创新、创业、创意(三创)能力培养工程、产学合作工程、基地建设工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工程、校园特色文化建设工程。
第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由学院安排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质量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为各系部、教务处、财务审计处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项目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订和发布年度“质量工程”项目通知;
(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五)编制“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文件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二)向学院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的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其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并积极推广应用。
第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十 申报立项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是各单位有较好的建设基础、自行完成建设任务、能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质量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积极培育、申报各类“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各级各类“质量工程”工作按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的申报时间进行申报,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报书”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第十二条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通过,进行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学院批准予于立项,并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批准立项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将严格“质量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为鼓励和保障教师积极建设“质量工程”项目,对于通过评审达到质量要求的校级精品课程、校级特色专业、校级优秀教学团队(教研室)、校级教改项目,学院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建设经费,以保证各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
经过建设,对评为省级、国家级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除使用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建设经费外,学校按照校级项目标准给予相应的配套建设经费。如上级主管部门没有相应的经费,学校将在校级项目经费额度基础上增加一定数额的补贴。
第十五条“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经费采用一次性批准总金额专款专用的办法,经费使用要求按照学院财务有关规定执行。经费的使用实行“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制。项目验收合格后,立即中止经费的使用,同时项目负责人须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列出经费使用的详尽报告,上报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备查。
第十六条 经费开支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所需的费用及资料录入、查询费等;
(三)项目管理费:指用于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管理环节需要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占总建设费用的5%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务处掌握使用;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用于项目研究、演示等必备设备的购置及使用费;
(五)差旅及会议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六)人员经费:包括项目成员的劳务费、专家咨询鉴定费、稿费等,以及非课题组成员、教学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人员经费支出原则上不超出经费总额的30%
  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专家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进行定期或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在项目建设到一定阶段时,由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下发有关中期检查的通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情况和阶段成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以决定该项目是否继续建设或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负责人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相关财务规定,或违反建设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项目按规定时间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及时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填写“结项报告书”、“成果鉴定书”等,由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验收专家对项目进行最终验收,根据相应的验收标准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作出评价,将结果上报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审议,由学院研究通过后发文公布。
验收工作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及汇报支撑材料课件,并结合进行实地察看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束后,由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限期整改,仍不达标者,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资格,追回项目经费,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适时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质量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潮汕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朱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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